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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发布: 2012-06-1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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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肉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活动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包括现场宰杀销售在内的屠宰活动。依法对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彻底捣毁私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将违法人员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法予以严惩。

  二、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禁止无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生猪入厂(场)屠宰,做好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上市猪肉品质安全。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对给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屠宰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严格查处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没有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生猪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监督养殖、屠宰企业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运输、出售未经检验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对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严禁以补检收费代替行政处罚。

  四、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品专卖店、居民社区超市要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有销售的猪肉具备“两证两章”(定点屠宰厂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畜牧部门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猪肉胴体上加盖定点屠宰厂肉品检验合格章、畜牧部门加盖肉品检疫合格章)齐全,没有“两证两章”的一律按私宰肉查处。对出售私宰肉的零售肉商吊销其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对出售私宰肉的市场,通报市场开办者,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肉品时严格查验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台账制度,实施专人专管,记录所有购销渠道,保留肉品供应单位和采购单位联系电话备查,确保肉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加工、消费环节。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从事生猪养殖、屠宰、运输、销售、加工经营者及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应依法经营,停止一切违法违规活动,主动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畜牧、食品药品、质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设置障碍,不得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否则,将按照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证章不全的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社会环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

TAG: 私屠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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