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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后,兽药从业人员资质再添门槛

发布: 2012-03-27 |  作者: 佚名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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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范围的明确,意味着未来若非职业兽医将不再具备开设处方药的规定,有望正式实施。

  1月29日,农业部发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范围。按农业部发布的《职业兽医管理办法》,只有通过职业兽医资格考试获取证件后,方有开具处方药的资质,但因此前兽药并无处方药和非处方之分,此规定无疑形同虚设。此次随着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范围的明确,意味着未来若非职业兽医将不再具备开设处方药的规定,有望正式实施。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共1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 、明确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范围,兽用处方药的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二、规定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并对标识的字体、颜色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 对兽用处方药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并规定兽药经营者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实行分区分柜摆放。

四、 规定了直接买卖兽用处方药的情形,进出口兽用处方药以及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动物饲养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可以不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签,直接买卖。



五、规范了执业兽医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从业范围开具兽用处方药,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兽医执业活动的,可以在备案的执业地点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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