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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运输 必须全程可追溯

发布: 2017-09-05 |  作者: 佚名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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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采购应保证2-3月以上常规用量 逐步实现最小包装全程追溯

  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疫苗销售应按照生产日期顺序发货,逐步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今天(9月1日)下午,国家食药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疫苗(以下称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解决疫苗配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证疫苗供应的可及性。

  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运输

  在疫苗运输环节,《通知》指出,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如与其他药品同车混合运输的,应当在运输车内分区放置,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确保不因同车混合运输影响疫苗质量。

  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采用航空方式运输疫苗的,运输过程必须采用符合疫苗温度控制要求的冷藏措施,全程记录运输温度数据,并在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前完成航空运输温度数据的上传。

  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为便于配送,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干线运输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运输至区域仓储或直接运输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输过程。

  疫苗销售按生产日期顺序发货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要按照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发货出库,对疫苗的有效期要实施预警管理,无法在有效期内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疫苗不得进入流通环节。疫苗生产、配送企业、仓储企业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切实加强疫苗的有效期管理,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

  在接种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疫苗的种类、有效期分类按序码放疫苗,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定期查看疫苗有效期,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过期疫苗的品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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