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成养猪场13年后被环保局责令整改并罚款20万元
发布: 2014-10-3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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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成养猪场13年,后被环保局查出猪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责令整改并罚款20万元。养猪场老板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市环保局属用“新法处旧案”,有违法律,判令其撤销行政处罚。
养猪场被罚20万元
阮某力从2000年开始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经营养猪场,2012年10月26日,市环保局到该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阮某力未能提供法律规定的环评手续,市环保局遂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阮某力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办理环保相关手续。2012年11月12日,阮某力向市环保局提交环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环保局没有接收该申请书。
2013年4月2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阮某力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同月养猪场被拆除。2013年7月3日,市环保局对阮某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阮某力未报批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已建成该项目,同时该养猪场项目需配套的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等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已从事生猪养殖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停止养猪场项目主体工程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同时对阮某力罚款人民币20万元。
阮某力不服,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阮某力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中止执行对阮某力罚款及收取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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