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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 2021-07-2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全国畜牧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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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 (农种发〔2021〕2 号)精神,保障《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 年) 》 ( 以下简称改良计划) 高质量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全国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等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以下简称种业管理司) 、全国畜牧总站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改良计划管理工作。

  下设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和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

  第五条 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 办公室主任由全国畜牧总站分管种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种业管理司品种创新处处长、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种业指导处处长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监测处处长担任。 成员包括:

  各畜禽专家委员会主任、种业管理司品种创新处和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种业指导处相关工作人员。

  办公室负责改良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开展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遴选、核验和监督管理,规范生产性能测定,管理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定期发布遗传评估结果,促进育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及时宣传畜禽遗传改良成效等。

  办公室组成人员实行职务委任制。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和主任各 1 名,分别由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领域的院士担任,成员由特邀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改良计划实施提供战略咨询。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按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和遗传评估等专业方向分别设立。

  各畜禽专家委员会分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2 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负责制修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估遗传改良进展、开展育种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与被评审企业或工作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具体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的资格推荐和管理,全面落实改良计划各项任务。 鼓励优势产区制定、实施本地区遗传改良计划。

  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十条 申报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或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 配备能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单品种或配套系群体数量应达到规定的规模。

  (五)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六)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附件 1. 1) 。

  其他方面还应符合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遴选采用以下程序:

  (一)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办公室。

  (三)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 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 采取函审的,需专家 5 名,3 名( 含) 以上同意的通过专业审查;采取会议审查的,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

  (五)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 3-5 人,其中 2-4 名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六)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 含) 的,通过会议评审。

  (七)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报种业管理司批准后,由种业管理司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遴选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均为 5 年。

  对资格满 5 年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的不定期督导检查程序参照核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资格满 5 年的,应于有效期满 6 个月前,主动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根据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近 5 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 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 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专家组为 2-3 人,其中 1-2 名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 80 分( 含) 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或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 5 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报种业管理司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改良计划各项任务具体由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种公畜站、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协会、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 和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自己未来 5 年育种(繁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禽品种选育或良种扩繁等工作。 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 核心育种群或扩繁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照改良计划任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至办公室或指定的数据中心,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测定数据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等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七)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

  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八)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具体内容依据各畜禽国家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接收性能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区域联合评估报告、基因组选择评估结果等,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遗传评估中心协助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出具数据审核报告。

  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数据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改良计划实施的种公畜站、协会、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具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二)经授权可使用改良计划有关标牌、标识、电子版“种畜档案卡”等,用于种畜禽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优先享受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种公畜精液。

  (四)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等统一制作标牌。 标牌应注明企业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为每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指定一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 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 1 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协会、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和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数据核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或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与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结合进行。 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变更企业名称、性质、法人等情况,应向所属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 3 个月以内完成。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 3 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或接收企业的报备申请、报告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遗传评估技术支撑单位可使用遗传评估中心数据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

  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和省级年度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三)年度考核或期满核验未通过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职责,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有效期满5年未主动提出核验申请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见下表)

 

  附件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附件2.1-2.9(doc版可下载填报)

  附件三: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附件3.1-3.7(doc版可下载填报)

  附件四: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附件4.1-4.7(doc版可下载填报)

  附件五:国家羊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_附件5.1-5.6(doc可下载填报)

  附件六:国家蛋鸡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附件6.1-6.13(doc可下载填报)

  附件七:国家肉鸡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附件7.1-7.13(doc可下载填报)

  附件八:国家水禽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附件8.1-8.13(doc可下载填报)

  附件下载:附件二——八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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