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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应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

发布: 2015-10-21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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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是畜牧工作的重中之重,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则是减少疫病发生、传播的基础和重要手段,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根本。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要求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选址选择:场址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以上;养殖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布局设计:厂区周围要有围墙;出入口要有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区要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要有更衣消毒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道要分设;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设施设备:入口要有消毒设施;生产区内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要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要有相应的污物处理设施;要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兽医人员:要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防疫制度:必须建立和落实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

  其它:饲养、防疫、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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