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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出台整治方案

发布: 2011-04-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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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源市出台《河源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要求禁养区内养殖户在今年9-11月内自行拆除或搬迁,符合《河源市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以及《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户)必须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和配套环保设施。

  《整治方案》中禁养区包括:市区、各县城镇(街道)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东江和新丰江干流(含市区黄子洞河、东埔河)两岸1000米范围内陆域,市区其他河流两岸500米范围内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各级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根据《整治方案》2010年7-8月属于宣传摸底阶段,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2010年9-11月,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必须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搬迁。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户)必须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和配套环保设施,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部门将协助其完善相关手续;2010年12-2011年4月,按照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户)由辖区政府对其实施强制清理和搬迁。限养区内养殖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依法关闭处理。适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环评和养殖手续,配套沼气池等环保设施,实现达标减量排放,严厉打击畜禽养殖场非法养殖和排污行为;2011年5-6月检查禁养区内养猪场是否按要求并搬迁或关闭,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的有关要求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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