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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兽药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0-06-3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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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加大禁用兽药清查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和《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兽药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国兽药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将从地方兽药行政管理和兽药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执法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农业部第22号令和第193号公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及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支持。

 

(三)各地要将执法检查活动列为当前重点工作,为本次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信息。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农业部第22号令和193号公告的计划,措施、进展、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重点检查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经过审核,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格式是否规范,要及时清理销毁不符合规定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对违规标签的产品予以封存,限期更换新的标签,对情节严重的或逾期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三)全面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生产、经营、使用或储存国家明令禁用的兽药、含有禁用药物成分的制剂产品及原材料药,对各类违规活动要严肃处理,对所有违禁药物及其制剂产品要全部销毁,并彻底查清其来源和供货渠道。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查整改。各地畜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于2003年11月10日至30日按照执法检查内容组织开展本辖区检查活动。对企业的违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对由于审批时把关不严造成违禁的,属本辖区范围的,要于11月30日前整改到位,属外省、市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兽药管理部门,并通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执法检查。我部将于2003年12月1日至10日按照执法检查内容组成执法检查组,分期分批地对各地兽药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上报。各地自查工作总结请于2003年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2003年12月20日前,我部完成全国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上报、公布违规企业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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