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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

发布: 2010-06-3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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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是开展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实施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保证动物性产品安全的特殊产品,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残留检测结论的科学、准确和残留监控的效果。自1999年我部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来,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的市场需求量激增。但据了解,由于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未纳入规范化管理,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均未经严格审查,导致残留检测试剂(盒)市场混乱、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实行备案制,必要时做比对实验。

 

自发文之曰起,进口试剂(盒)和国产试剂(盒)均须向我部兽医局申报,至2005年底前履行并完成备案手续。

 

二、申报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需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产品研制概况;

(三)产品生产工艺;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稳定性试验;

(六)产品技术参数,包括标准曲线、检测限、准确率、回收率等;

(七)产品说明及使用方法。

 

三、农业部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负责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的技术审查工作,在收到申报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我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定期发布允许进口或允许生产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进口、生产和使用。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TAG: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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