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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制品出口退税率上调细则

发布: 2012-06-2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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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发布通知,明确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共涉及3802个税号,其中皮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具体调整产品为:(4203100090)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4203400090)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其他衣着附件、(4303101090)其他毛皮衣服、(4303102090)其他毛皮衣着附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至13%,(4201000090)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野生动物材料制的除外;适合各种动物用〕、(4203210090)皮革或再生皮革制专供运动用手套〔包括连指或露指的;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4203291090)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劳保手套〔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4203299090)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其他手套〔包括连指或露指的〕、(4203301090)其他动物皮革制的腰带〔包括再生动物皮革制作的〕、(4203302090)其他动物皮革制的子弹带〔包括再生动物皮革制作的〕、(4205001090)其他动物皮革制的坐具套〔包括再生皮革制作的〕、(4205002090)其他工业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工业用指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4205009020)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4205009090)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4303900090)其他毛皮制物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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