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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养鸡每只罚款100 深圳3项条例已修改

发布: 2011-04-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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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4日,家住福田区的陈先生向记者反映,近一个多月,他们小区的几户业主养起鸡来,陈先生投诉,他们还反问,你可以养狗,我们怎么不可以养鸡呢?

在小区里见到,业主放养的鸡在小花园里自由走动,不时发出鸡叫声,小花园唯一的一条人行道上,也布满了鸡的粪便。

2010年12月24日下午,市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3项条例的修改。原市容条例规定在特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但是特区内外一体化后,这一条例并不适合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目前在这些区域还有人以饲养家畜家禽为生,不能完全禁止。这一条例被修改为,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禁止在居民区和周围饲养蜜蜂。违反规定的,除了没收之外,家畜每头罚款500元,家禽每只罚款100元,蜜蜂每笼处200元罚款。

另外2010年12月24日的会议还通过表决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7项法规。

法律既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也要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做出必要的调整。过去宝安、龙岗还有许多农村,如今城市化以后,像有关养家禽的法规就要做出修订。希望深圳的老居民在户籍变为城市居民以后,思想观念也要有所转变,做一个现代文明的城市居民。点,开通5条公交临时接驳地铁线路,解决可能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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