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猪价网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禁止养殖畜禽和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

发布: 2011-04-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精神,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和餐厨垃圾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管理条例》、《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北部新区辖区内禁止养殖畜禽和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禁养和餐厨垃圾管理区域为北部新区辖区,包括礼嘉镇、鸳鸯街道、翠云街道、人和街道、大竹林街道和天宫殿街道所辖区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北部新区范围内开办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业。

    三、在建、正在生产经营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0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搬迁或关闭,并对现场进行清理。逾期不自行拆除、搬迁、关闭的,北部新区管委会将依法强制拆除、搬迁或关闭。

    四、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六、餐厨垃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规定申报垃圾生产情况;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在餐厨垃圾生产后24小时内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无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七、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实施单独收集、密封储存;

    (三)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八、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禁养和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九、各镇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禁养和餐厨垃圾监督检查。

    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挠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举报电话:86111010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相关附件: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禁止养殖畜禽和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

TAG: 重庆 畜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