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苗制度有重大调整:农业部正式取消猪瘟、蓝耳强制免疫!
发布: 2017-03-21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农业部
3月15日,农业部公布了《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正式取消了对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强制性免疫措施。这意味着,动物疫苗招标制度出现重大调整,生猪疫苗方面只剩下口蹄疫疫苗还未放开。
2016年7月21日,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发布公告称,猪瘟与高致病性蓝耳病暂不实施强制免疫政策,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时至今日,《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终于敲定,取消强免。仅要求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附全文:
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免疫布鲁氏菌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免疫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对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国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地区)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要求,划定为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的,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牛羊(不包括种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
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要求执行。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要求执行。
在包虫病流行区,对新补栏羊只进行包虫病免疫。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职责分工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地要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组织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
(五)建立养殖档案。
(六)实施免疫信息报告。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六、监督管理(略)
七、经费支持(略)
八、其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