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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取消、停征和免征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 2015-04-1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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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惠及民生,浙江省近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为大家送上两份“大礼包”。


  从2015年1月1日起,浙江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结合浙江实际再免5项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免征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交通部门的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各执收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3月12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缴费人要求退付已缴纳资金的,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对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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