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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4-04-03 |  作者:  |   来源: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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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扎实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履行和改革创新,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4〕14号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商务)局,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扎实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履行和改革创新,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取得长足发展,但生猪屠宰监管同时也进入了攻坚“深水区”,屠宰场点“多、乱、小、散”并存、屠宰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等突出问题和矛盾依然存在。当前又正值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一些地方存在等待、观望、信心不足、部门沟通不畅等情况,生猪屠宰管理有所放松,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等违法行为有反弹趋势,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生猪屠宰管理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突出抓好生猪屠宰管理几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确保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在今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完成,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信息报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我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二)加快修订完善屠宰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调整充实全国畜禽屠宰加工标准化委员会工作机构,梳理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形成行政法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提高全国屠宰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按照改革要求和当地屠宰行业发展需求,及时启动屠宰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

  (三)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巩固商务部、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对申请延期整改和迁建的屠宰厂(场)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复核审查,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对屠宰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要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对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及本地设置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

TAG: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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