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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缓禽流感影响 江苏出台政策扶持家禽业

发布: 2010-12-27 |  作者: 佚名 |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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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在起到2006年6月30日,对运输本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部门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单、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通行费。记者昨日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为减缓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的影响,我省采取减费、补贴、免税、贴息等多方面措施,对家禽业实施为期8个月的扶持发展。

  减费包括: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家禽及家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各种管理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除车辆通行费外,可抵冲以后的相关费用。

  对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费各级财政承担。一旦发生疫情,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后,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偿。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孵坊)、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种禽生产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规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TAG: 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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