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猪价网

湖南御邦生猪中远期交易细则

发布: 2010-12-27 |  作者: 佚名 |   来源: 湖南御邦

上一篇 下一篇

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生猪中远期交易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生猪中远期交易(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现货交易行为,保护会员的利益,根据《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生猪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交易所生猪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所、会员、代理商、交割指定仓库、质检机构、合作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交易所生猪中远期现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主持下,会员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以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发出对交易商品进行买进或卖出的要约或承诺,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行为。即卖方发出卖出某一月份交易商品的要约或承诺,买方发出买进某一月份交易商品的要约或承诺,由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是指在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合同中载明。生猪中远期交易的商品代码为LH0000(LH表示生猪,0000表示交割的时间,如LH0910即表示09年10月交割的生猪代码)

  第五条 本交易所交易时间具体是:集合竞价时间8:45—8:55,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时间8:55—9:00,竞价交易时间9:00--11:30,下午1:30—3:00;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时间进行调整、修改。

  第六条 本交易所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组织的生猪中远期电子交易。

  第七条 为了保证交易商的利益和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本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会员席位代码管理。

  1.本交易所会员实行一人一代码制,即一个会员只能拥有一个交易席位代码。会员交易客户终端可从交易所网站下载,并进行更新升级。

  2.每个会员交易席位由会员自行设定与其相对应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会员该交易席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时间内输入与其席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

  3.交易成交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席位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

  4.会员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本交易所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第八条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时期单位交易商品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九条 本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网站和行情分析系统以及交易系统发布有关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商品的基本信息如开始交易日期、交易结束日期等和由会员交易商交易行为形成的价格、成交量、订货量等信息。

[NextPage]

 

  第十条 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由交易行为形成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商品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2.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商品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3.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商品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4.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商品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5.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商品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6.成交价: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

  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其中每个交易日开市时某个合同的第一笔cp为其相应的生猪在交易所所在地为基准价;对于某一新的合同,第一笔cp也是交易所公布的参考基准价。即:

  当bp≥sp≥cp时,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时,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时,最新成交价=bp。

  7.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商品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8.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商品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9.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商品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10.买进量:买进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11.卖出量:卖出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12.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商品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13.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14.订货量: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割的合同标的的数量。

  第十一条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供以下基本限价交易指令:

  1.买入订货:指建立多头仓位。交易商认为价格可能会上涨,以限价买入交易合约。

  2.卖出订货:指建立空头仓位。交易商认为价格可能下跌,以限价卖出交易合约。

  3.卖出转让:指交易商已经拥有多头仓位,为了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而卖出已有合约。

  4.买入转让:指交易商已经拥有空头仓位,为了规避价格上涨的风险而买入合约。

  第十二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

  第十三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当天未成交的交易申报在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对当天的交易信息包括资金、权益、委托、成交、转让收入以及订货等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本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交易所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比例由电子交易标准合同规定,本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并予以公告。初始保证金率为交易金额的20%。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在“会员交易资金帐户”存有满足其交易所需的足额交易资金。

  第十七条 本交易所生猪中远期现货交易报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涨跌幅度为±3%,本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市场交易状况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十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供需总量。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总订货量和每个席位的最大订货量。暂定每笔交易的最大订货量为100手,即100吨(约1000头生猪)。(具体可参见《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生猪中远期交易合约》)

[NextPage]

 

  第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会员交易商可随时将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合同转让盈亏由本交易所当日结算后,通过结算银行进行划转。

  第二十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本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制转让。强制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本交易所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强制转让的前提条件是:

  1.该会员交易保证资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该会员存在本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强制转让的程序

  1.通知。本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发送当日结算数据的同时,向有关交易商发送本交易所强制转让通知书;当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2.执行及确认。(1)次日开市1小时内,有关交易商必须自行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完成转让的,本交易所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的即时市场价格强制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强制转让执行完毕后,本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有关交易商发送强制转让结果。当本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3)在交易商补足交易资金以前,本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货”交易。(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第二十四条 强制转让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和盈亏结果由被采取强制转让措施的交易商自行承担,本交易所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交易将遵循电子交易合同“转让优先”的原则进行。如果有“强制转让”指令,则“强制转让”优先。

  第二十六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本交易所根据《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生猪交易结算细则》进行结算,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查看结算清单。

  第二十七条 本交易所根据《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生猪交易规则》和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割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会员需要交割的,必须提前告知本交易所,并进行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有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所有,本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细则做相应的调整、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06月27日起试行。

TAG: 生猪 湖南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