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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十条规定

发布: 2011-08-1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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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以及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违禁物品的;

  (二) 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品牌、
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 销售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五)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七) 企业未取得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

  (八) 未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九) 违法违规销售食盐及其产品的;

  (十) 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

  (十一)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配制药品的;

  (十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使用的药品的;

  (十三)其他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 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匿名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处,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的奖励十万元;对举报重大案件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励。

  第四条 负责处理食品药品案件的监管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奖励资金以举报人提供的方式由案件发生地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第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新闻媒体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七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九条 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供销等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

  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它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市质监局:12365

  市供销社:3024455

  市工商局:12315

  市农业局:8018960 12316

  市商务局:12312

  卫生局:8168110

  邯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066378

  市食药监局:3111593(工作日)

  3111595(休息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TAG: 邯郸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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