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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办证指南

发布: 2011-07-0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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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农牧发[1994]7号文件等。

  二、对象及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必须按一定程序申报其"产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产品,必须有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办程序
  1、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首先向市兽药监察所(微量元素类产品向市饲料质量监测管理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一式2份。
  资料包括:产品的名称、处方、剂型、规格、生产工艺、工艺规程、用途、用法、用量、质量标准。如产品属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则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资料。 检验样品必须是3个生产批号的试生产产品,送检量为全检量的5倍。
  2、兽药监察所在收到送检样品和全部资料后,及时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3、生产企业凭"产品检验报告"和上述资料一式3份向市农业局申请报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企业依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组织生产销售。

TAG: 办证指南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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