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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泔水喂猪最高罚2万元

发布: 2011-06-2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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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山东省将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其中,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地,可能被划为禁止养殖区,在这些区域里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则有可能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4类区域应划为禁止养殖区。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县级政府应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不明的区域,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高密度饲养区,应为控制养殖区。其他区域应为适度养殖区。
  草案提出,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适度养殖区内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并应当保持合理的畜禽养殖密度。
  用餐厨垃圾喂畜禽最高拟罚2万
  畜禽养殖是否规范,有时决定了市民的饮食是否健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喂出“泔水猪”,由于这些餐厨剩饭、剩菜和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泔水猪”也就成了传播疫病的重要隐患。
  对此,草案提出,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同时,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
  如果畜禽养殖者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或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或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水禽放养活动;或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畜禽疑似传染病不得瞒报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些畜禽传染病可谓让人谈“禽”色变。针对畜禽养殖中的畜禽传染病防范,草案提出,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拦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畜禽养殖者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禁止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如果畜禽养殖者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或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想要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sd-law.gov.cn),在“山东省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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